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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院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院工作人員的行為,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意識,改善和提高服務質量,根據衛生部《醫德規范》和省衛生廳《醫德規范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修訂本規定。
第一條 規范醫院工作人員的行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醫院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病人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正確處理醫院工作人員與患者以及醫院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關系,樹立醫院良好形象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需要。
- 醫院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
1、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
2、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慎言守密。
3、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注重修養,體貼病人。
4、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技術,精益求精。
5、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6、謙虛謹慎,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系。
第三條 醫院工作人員要認真遵守行為規范,從思想上和行動上處處為患者著想;要在滿足患者的合理需求、提供優質的技術和服務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接待患者要熱心,回答詢問要耐心,治療檢查要細心,對待批評要虛心。以真情換理解,以奉獻贏民心。
第四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按規定著裝、佩帶胸牌上崗;上班時間禁煙禁酒。違反者,批評教育,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五條 科室領導應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定期研究醫德醫風問題。
第六條凡患者來信或到有關部門反映或投訴醫院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問題,經調查核實后,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訴者,扣除當月獎金;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訴者扣除3個月獎金,去院通報批評,當年年終考核不合格;一年之內三次被反映或投訴者,調離本崗位,列為末聘人員。
第七條服務中品行不端、態度惡劣,給患者身心造成較大傷害,調查屬實者,扣除6個月獎金,全院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調離本崗位,列為末聘人員,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在文明服務檢查(包括監督員和對門、急診,住、出院患者的調查)中,被查科室服務態度滿意率低于85%,扣除科室當月獎金總額的5%;科室服務態度滿意率低于75%,扣除科室當月獎金總額的10%。
第九條 醫院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要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凡收受回扣、“紅包”,向患者及其家屬暗示或索取錢物者,按照《溫州市中醫院關于廉政廉醫建設的若干規定》執行處罰。
第十條 嚴格遵守醫院規定,在工作時間內不得私自外出會診、講學、協作兼職等。違反者,扣除當月獎金,收繳全部個人所得,視情節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及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擅自將處方轉介院外配方者,一經查實以處方值十倍罰款,并扣除當月獎金。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或科室不得私收患者一切費用,不得私自將應屬醫院收入的錢物歸己或建立小金庫,私吞私分作貪污論處。
第十三條 收費處、住院登記處以及醫療醫技劃價部門,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不得少收、多收、亂收或漏收,否則處以5~10倍罰款。
第十四條 建立醫德醫風檔案,并與年終考核、聘任、晉級、晉升等相結合。建立醫德醫風獎勵基金,定期表彰和獎勵在醫德醫風建設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凡與本規定相悖之處,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醫院行風建設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醫院行風建設領導小組。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